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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350号

寿光市百威德生物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与耿兰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光市百威德生物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耿兰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350号

申请人:寿光市百威德生物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所驻地;山东盛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耿兰锋,男。本院在执行寿光市百威德生物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与耿兰锋因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