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01号
原告:姜华。
被告:徐海滨。
被告:延吉市回民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肖振忠。
原告姜华与被告徐海滨、延吉市回民食品厂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海滨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海滨名下房屋产籍。
二、冻结担保人姜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