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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01号

原告姜华与被告徐海滨、延吉市回民食品厂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华,徐海滨,延吉市回民食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01号

原告:姜华。

被告:徐海滨。

被告:延吉市回民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肖振忠。

原告姜华与被告徐海滨、延吉市回民食品厂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海滨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海滨名下房屋产籍。

二、冻结担保人姜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