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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22号

王永康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康,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康,男,汉族,1956年1月3日生。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康申请执行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3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