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488号
原告:洪苏民,经商。
被告:叶艺,经商。
被告:余海影,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苏民与被告叶艺、余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苏民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来自
洪苏民与叶艺、余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488号
原告:洪苏民,经商。
被告:叶艺,经商。
被告:余海影,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苏民与被告叶艺、余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苏民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