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振。被执行人李洪明。被执行人刘庆香。被执行人高中和。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高中和、李洪明、刘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未支付借款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振、高中和、李洪明、刘庆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任金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燕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