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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426号

杨志东与孙瑞华、宋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志东,孙瑞华,宋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3426号原告杨志东委托代理人杨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华被告宋涌委托代理人陈华,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志东与被告孙瑞华、宋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翠、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志东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鞋料,截至2016年2月24日,被告共拖欠货款16270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一、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62702元,并承担以16270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瑞华辩称,繁都皮鞋厂为被告孙瑞华一人经营,与被告宋涌无关。原告所诉货款中的1302元并无被告孙瑞华签字,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宋涌辩称,原告所诉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多年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鞋料。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61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至2015年12月31日账单清/欠杨志东货款壹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161400元)。因所欠货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孙瑞华、宋涌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9日二人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被告提交的二被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在案佐证,经法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东与被告孙瑞华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形成债权债务,被告孙瑞华向原告出具欠条,足以证实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亦对自身债务进行确认,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孙瑞华、宋涌系夫妻关系,虽二人于2016年1月19日离婚,但欠款事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因二被告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亦应承担。原告提交由案外人王敏签字的送货单四张欲证明涉案欠条之外被告对原告的欠款情况,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对四张送货单的欠款主体系二被告加以证实,被告孙瑞华对该四份送货单亦不予认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四张送货单所记载的1302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瑞华、宋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志东货款161400元,并承担以161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保全费1334元,合计4888元由被告孙瑞华、宋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 婧

人民陪审员  王乃龙

人民陪审员  史秀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