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22号原告张连英。委托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英与被告禹国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英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连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