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2922号

张连英与禹国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连英,禹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22号原告张连英。委托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英与被告禹国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英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连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