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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第80-2号

翁子成与刘健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子成,刘健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翁子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刘健威,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翁子成与被执行人刘健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健威应向申请执行人翁子成支付赔偿款22595.86元,并承担诉讼费1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刘健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悦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