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翁子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刘健威,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翁子成与被执行人刘健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健威应向申请执行人翁子成支付赔偿款22595.86元,并承担诉讼费1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刘健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悦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