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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488号

金凯华与陈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凯华,陈俊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金凯华,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陈俊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陈俊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2011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金凯华塑窗型材款106255元;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即1212.50元由被告陈俊涛负担。权利人金凯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凯华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陈俊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陈俊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宁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俊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凯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传民

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