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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669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669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自接到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宁 达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