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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96号

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文,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96号申请人王保文。被执行人王志强。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526号判调解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