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524号原告宋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王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
原告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安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