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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524号

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524号原告宋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王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

原告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安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