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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190号

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190号

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网商创业大厦C717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荣。

被告:刘建斌。

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