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190号
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网商创业大厦C717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荣。
被告:刘建斌。
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易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