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22号原告赵文海,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朱俊杰,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友好农资市场*****号。法定代表人董王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赵文海与被告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1日,被告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6.2万元,用以赔偿农药受害的农户,而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一份;当日,又以被告经理董宏彪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36.2万元的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农药的生产厂家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46.2万元,支付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0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海对被告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8元,全额退还原告赵文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