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516号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君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吴某某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功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