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855号原告张清杰,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县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宁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杰与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五角,由原告张清杰负担。
审 判 长 吕瑞强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