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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452号

邱在军与封常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邱在军,封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52号

原告:邱在军。

被告:封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在军与被告封常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

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