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52号
原告:邱在军。
被告:封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在军与被告封常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
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