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1179号原告谷立生。委托代理人周剑云、王琦,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尚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盼盼,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生与被告镇江尚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尚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立生撤回对被告镇江尚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谷立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军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