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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294号

周卫东、周俊杰等与丁朝阳、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卫东,周俊杰,丁朝阳,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94号原告周卫东。原告周俊杰。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利峰、闫转(实习),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朝阳。被告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东、周俊杰诉被告丁朝阳、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东、周俊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东、周俊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东、周俊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卫东、周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