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94号原告周卫东。原告周俊杰。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利峰、闫转(实习),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朝阳。被告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东、周俊杰诉被告丁朝阳、伊犁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东、周俊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东、周俊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东、周俊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卫东、周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