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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809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韦书海、余改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韦书海,余改燕,顾运楼,戴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809号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骗取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书海,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余改燕,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顾运楼,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戴莹,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书海、余改燕、顾运楼、戴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