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5165号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洪峰(原告之父),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夏欣欣,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何某保险金9000元(转至银行账户:21×××85)。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以确认。
审判员 孙大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