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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57号

苏XX与白XX、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XX,白XX,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苏XX,男,193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驼巷村。被执行人白XX(又名白XX),女,196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小场峁村。被执行人艾XX,男,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墕头村。本院在执行苏XX与白XX、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XX、艾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当即履行:

一、向苏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艾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受理费75元、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XX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艾XX亦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刘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