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640号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招商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洪天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晔。
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28元,由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涓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