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石京山,男,1954年5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刘钟锡,男,1951年8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石京山与被执行人刘钟锡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钟锡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