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临,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尚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临,被上诉人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树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胡永平代
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