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文高,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英,女,193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苗,女,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吉文高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54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