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5693号

王晓宇与周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宇,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693号原告王晓宇,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周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宇与被告周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宇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重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禅 晓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