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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110号

王开刚与韩美余拖欠劳务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开刚,韩美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刚,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夏津县。

被执行人:韩美余,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王开刚申请执行韩美余拖欠劳务费纠纷,(2006)夏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06)夏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辛宗涛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尹奎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献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