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入王紫佳,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向军,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号香格里拉。法定代表人王正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如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号香格里拉。法定代表人刘宝来,该公司董事长。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和信茂元公司)与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垦公司)、湖北如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如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4日和信茂元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垦公司九台日产液压挖掘机。现中垦公司、如哥公司因欠债众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16日,和信茂元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琼
审判员 殷涛
审判员 喻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