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黑龙江宇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萍萍,职务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勇,职务副经理。被告高士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成伟,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博公司诉被告高士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宇博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4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宇博公司负担。保全费1358元由宇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