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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097号

董彩艳与青岛茂洋新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彩艳,青岛茂洋新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董彩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茂洋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德烈·别洛乌索夫,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彩艳与被执行人青岛茂洋新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茂洋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39062元(包括执行费479元)。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永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