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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213号

曹继云与XX国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曹继云,XX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2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继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强,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继云因与被上诉人XX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继云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继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继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曹继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贞

审判员  许敏灵

审判员  武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