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辉,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王群英,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文辉与王群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群英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文辉与被执行人王群英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文辉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4执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叶显发
审判员 甘广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