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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795号

闫宏玲与罗彩霞、杨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宏玲,罗彩霞,杨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闫宏玲,女,汉族,51岁,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罗彩霞,女,汉族,37岁,住南阳市。被告杨长云,女,汉族,52岁,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闫宏玲诉被告罗彩霞、被告杨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