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闫宏玲,女,汉族,51岁,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罗彩霞,女,汉族,37岁,住南阳市。被告杨长云,女,汉族,52岁,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闫宏玲诉被告罗彩霞、被告杨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