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战学兰,女,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钦平,女,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01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案款金额为220185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付4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付40000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10月4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胶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