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46-1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徐燕华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