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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187号

段杨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87号罪犯段杨杨,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偃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杨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余漏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杨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对段杨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段杨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6日凌晨,段杨杨等三人骑电动车到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西教育组门前的公路上,持刀拦住骑摩托车路过的被害人姬某,对其进行殴打、搜身,抢走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价值290元),并将姬某捆绑在公路边的电线杆上,后三人逃走。被抢手机已追还给被害人。2010年2月18日下午,张金榜因事对被害人任某不满,纠集段杨杨等人预谋殴打任某。当日19时许,张金榜等人将任某骗至偃师市顾县一中附近,对任进行殴打,将衣服脱掉,捆绑后抢走手机一部,现金20余元、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该犯系累犯;共同犯罪;于2015年9月2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段杨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杨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杨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