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刚,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源县。被执行人齐生雨,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任春平,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刚与被执行人齐生雨、任春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永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