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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725号

贾鸿睿与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鸿睿,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725号

原告:贾鸿睿,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法定监护人:贾继亮,男,原告贾鸿睿的父亲。

被告: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住所地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法定代表人:董百刚,该学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城区。

负责人:范雷,该支公司负责人。

原告贾鸿睿诉被告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景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