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725号
原告:贾鸿睿,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法定监护人:贾继亮,男,原告贾鸿睿的父亲。
被告: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住所地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法定代表人:董百刚,该学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城区。
负责人:范雷,该支公司负责人。
原告贾鸿睿诉被告新民市兴隆堡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景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