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587号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法定代表人任贤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任贤友,男,1963年6月19日生,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职员。被告王树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与被告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梦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