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1民初587号

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与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王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587号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法定代表人任贤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任贤友,男,1963年6月19日生,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职员。被告王树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与被告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嘉鱼县渡普镇烟墩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梦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