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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573号

徐某与咸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咸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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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咸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咸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6)鲁0285执57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执57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