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670号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男。被执行人袁树凤,女。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申请执行袁树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剑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袁树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剑锋借款十六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六元由袁树凤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袁树凤名下财产,郑剑锋亦不能提供袁树凤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