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号
原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建民。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3层2312室。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
负责人:窦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