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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410号

张斌与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斌,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号

原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建民。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3层2312室。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

负责人:窦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