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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东瑞、殷雨维、张俊军、王永堂、邵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李东瑞,殷雨维,张俊军,王永堂,邵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扶余市兴华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被执行人李东瑞,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殷雨维,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张俊军,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王永堂,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邵余,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东瑞、殷雨维、张俊军、王永堂、邵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李东瑞、殷雨维于2014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俊军、王永堂、邵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东瑞、殷雨维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50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