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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59号

许秋华与潘金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秋华,潘金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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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许秋华。被执行人潘金潭。申请执行人许秋华与被执行人潘金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润少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告潘金潭欠原告许秋华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6万元。此款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并承担自2013年5月6日起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潘金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金潭���有位于镇江市本市东岳巷14号大院23幢101室房产进行查封。由于抵押权人没有找到,目前待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潘金潭所有位于镇江市东岳巷14号大院23幢101室房产进行查封,等待找到抵押权人后再拍卖。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鹏

审判员 谢春雨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蒙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