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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866号

XX芳与李旭红、楼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芳,李旭红,楼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66号

原告:XX芳。

被告:李旭红。

被告:楼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李旭红、楼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芳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