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66号
原告:XX芳。
被告:李旭红。
被告:楼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李旭红、楼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芳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