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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38号

关于娟与吕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巧娟,吕满香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孙巧娟,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满香,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巧娟与被执行人吕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2032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