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03486号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348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湾湾,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苏园园

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莫依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