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348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湾湾,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外服(武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苏园园
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莫依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