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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814号

王凯翔与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凯翔,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14号原告王凯翔,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边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渊,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翔与被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凯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