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14号原告王凯翔,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边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渊,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翔与被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凯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