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新洲0117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阳路**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号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恒丰达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张渡湖农场沐家泾。
法定代表人:王常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恒丰达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恒丰达棉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房产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恒丰达棉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武汉恒丰达棉业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生捷合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內无法执结,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的事实表示认可,该案短期內无法执结。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何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正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紫明 微信公众号“”